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