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地、水源、水域、林草以及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社会举报投诉的快速回应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对保护、治理和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保护与治理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