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应急预案主体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