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治理、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