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有权

劝阻和检举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

规划保护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