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文物、规划、建设、国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分层次保护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