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