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市、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