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