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社区居民、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向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