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组织机构、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将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列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认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