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工作者岗前、在岗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培养社区工作人才。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