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办理下列事项:(一)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服务管理事项;(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四)社区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社区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