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

的专项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