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