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