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自治县设立奖励扶助资金,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