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污染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当对因自身过错造成违法排污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