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