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职责。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