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