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