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天池管委会应当根据专项计划,加强天池景区内草场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天池景区内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草场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草畜平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