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对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