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裸露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还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内道路硬质铺装。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