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

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未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封闭围挡或者设置封闭围挡不符合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