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溢漏、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