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