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