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特别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