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在30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