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开发房地产,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等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

(四)铺设输送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及与市政公共设施无关的污水管网;

(五)贮存、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或者水产养殖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矿和采石等活动;

(八)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