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化学医药、陶瓷、冶金(冶炼)、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pH值)低于3以下的煤炭采选以及涉危涉重等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

(三)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四)未在指定区域倾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五)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七)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八)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非更新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十一)在种植中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二)使用爆炸、电击、有毒物质等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方法捕鱼;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