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