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