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