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