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水利工程设施无关的各种设施。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