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核审批,擅自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

(二)在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

(三)在生态修复区进行生态保护修复之外的工程建设,或者进行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进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以外的开发建设;

(四)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造成污染、破坏的;

(五)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