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针对保护、科研、教育、游憩、社区发展以及核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