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