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