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并按规定接受年审、复核。

经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未评定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优先选择取得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