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运动、乡村度假、自驾车等旅游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