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