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