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