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分区、分类、分级保护。
(一)重点村落保护区、点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和环境特色,加强环境绿化。
(二)湿地生态保护区内严禁围湖造田;严格限制捕捞水生生物;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风景游览保护区分一级保护景区和二级保护景区。
一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环湖公路以内的陆域、湖面及拖坡半岛。区内保留原有村落,严禁规划、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
二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一级保护景区以外的环湖景区。区内以风景游览为主,原有村落应当控制规模,保持原有民族风貌特色。
(四)生态恢复区应当加强荒山绿化与森林抚育,恢复生态环境,涵养水源。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