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