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前的征询、听证制度,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区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